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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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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苏办〔2013〕8号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积极支持和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1.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积极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省应急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
    2.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建设,并完善配套设施,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增强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红十字会等)
    3.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省红十字会、省文明办、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
    4.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办事处、民航江苏安监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红十字会等)
    (二)着力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5.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持续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推广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6.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护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红十字会等)
    (三)不断提升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成效
    7.大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积极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和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等人道救助活动,推动实施援建博爱新村、学校、乡村路桥和红十字服务站等项目,着力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在农村和社区进一步加大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主要内容的人道救助力度。(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
    8.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红十字会等)
   (四)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9.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巩固扩大江苏造血干细胞分库的有效库容量,努力提高库容使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同时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等)
    10.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加快人体器官捐献立法进程;健全社会褒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建立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在省红十字基金中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等)
    (五)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11.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人道援助工作,扩大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省红十字会、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省侨办等)
    二、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
    12.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彩票公益金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各级财政要将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红十字事业发展资金需要;支持红十字会实施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性项目,发挥红十字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红十字会在公共服务和救护培训用房、救灾救护用车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人道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等)
     (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
    13.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深入推进“人道万人捐”等活动,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爱心捐赠的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战略合作关系,为红十字会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红十字会等)
    14.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款,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作为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不得平调使用。(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等)
    (八)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15.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委宣传部等)
    16.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红十字会建设统一规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红十字会等)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九)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
     17.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等)
    18.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红十字会、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等)
    (十)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19.各级红十字会实现机构单独设置,由同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联系,计划财务单列。省辖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党组,由同级党委领导。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等)
    20.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加强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等)
    (十一)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
    21.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红十字会等)
    22.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加强教育与培训,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行政学院等)
    (十二)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23.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
    24.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宣传和表彰。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红十字会等)
   (十三)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督体系
    25.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红十字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
    四、努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四)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

     26.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进行统一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等)
    (十五)构建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27.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省红十字会、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等)
    28.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
    (十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
    29.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和博爱文化。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红十字会)
    30.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人道救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社科联、省广电总台、新华报业传媒集团、省红十字会等)
    31.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创新传播手段,提升人道主义公益宣传效果,打造展示红十字公益文明形象的窗口,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红十字会等)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3 年 3 月 18 日印发

责编:东台市红十字会